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学部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此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学生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学部成立以学办主任(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部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部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院学生处要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学院和学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各学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部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四条 各学部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发现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事实,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甲档(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乙档(经济困难学生)、和丙档(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甲档(特别困难)、乙档(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二、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五、家庭子女较多,且均在求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六、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困难等级划分
各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甲档(特别困难学生)占15%、乙档(困难学生)占30%、丙档(一般困难学生)占55%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吸烟、酗酒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经常在外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者;
三、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四、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五、本学年考试有不及格者。
六、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吧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处、各学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六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学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部审核通过的《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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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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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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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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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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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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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学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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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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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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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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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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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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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房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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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陈 述 申 请 认 定 理 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 主 评 议 |
推
荐
档
次 |
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陈
述
理
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乙.家庭经济困难 □ |
丙.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丁.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
定
决
定 |
学
部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部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部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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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
学生
本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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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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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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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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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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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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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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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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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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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 |
□是□否 |
单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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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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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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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
章 |
学生本人 |
|
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注:此表可复印使用。请如实填写,并到家乡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