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系统地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学生的基本方法,是学生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审以及党(团)员发展考察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测评内容 |
德育素质测评
(110分) |
思想道德
(45分) |
理想信念(15分)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理想信念坚定 |
品德修养(10分) |
高尚道德情操,尊师重教,尊老爱幼,人生态度积极向上,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
行为规范(10分) |
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
卫生习惯(10分) |
个人卫生干净整洁,寝室卫生以学校、二级学院评比情况为依据。 |
组织纪律
(30分) |
课堂出勤(20分) |
以课堂考勤出勤率、纪律为依据。 |
课外组织纪律(10分) |
以课外考勤记录为评分依据。 |
实践教育
(25分) |
社会实践(15分) |
以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及表现情况为依据,每人不得少于一次实践活动。 |
校园活动(10分) |
以各级校内活动参加与表现情况为依据。 |
特殊表现分
(10分) |
加分项 |
以获省、市、校等德育类综合奖或单项奖证书为依据。 |
减分项 |
以受到学校各级处分为依据。 |
智育素质测评
(105分) |
课程成绩(85分) |
学校教务处提供 |
以考生一学年各科考核成绩为评分依据。 |
专业实践能力
(15分) |
专业技能(5分) |
以获得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 |
课程实习(5分) |
以实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表现为依据。 |
专业实习(5分) |
以专业实习环节表现为依据。 |
特殊表现分(5分) |
加分项 |
以获专业理论竞赛等综合奖或单项奖证书为依据。 |
体育素质测评
(105分) |
体育锻炼
(75分) |
体育课(55分) |
按一学年中两次体育期末成绩计,没有安排体育课记满分。 |
竞赛成绩(10分) |
以运动会参与及成绩,或二级学院组织的班级比赛成绩为依据。 |
课外锻炼(10分) |
以早锻炼及课外体育活动情况记录为依据。 |
健康状况(25分) |
身体素质(10分) |
以病假情况、健康体测成绩为依据。 |
心理素质(15分) |
以大学生学习生活适应能力、人际关系状况以及参加心理健康活动及表现为依据。 |
特殊表现分
(5分) |
加分项 |
以获体育运动类竞赛等综合奖或单项奖证书为依据。 |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测评(110分)、智育素质测评(105分)、体育素质测评(105分)三项,特殊表现分做为调剂分。最终综合素质总分=(德育分*30%+智育分*50%+体育分*20%)
(二)智育素质测评考核项目中专业实践能力计分标准
1、专科生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计4分;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及以上者均计3分。
2、本科生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及以上者均计3分;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均计2分。
3、其它国家和学校共同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按高级3分、中级2分、初级1分进行计分。各二级学院应事先将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获得情况上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按此规定操作。
4、智育素质测评中“课程成绩”一项的计算方法为:
学生的课程成绩分=必修必选课程成绩之和÷课程门数之和*85%
(三)特殊表现分项目及标准
1、德育素质测评加分项
①获国家、省、市、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综合奖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②获二级学院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等综合奖加1分;
③在德育方面,获国家级单项奖的加5分,获省、市、校级单项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④学生干部根据其工作表现,结合考评结果优秀加3分、良好加2分、合格加1分;班级学生干部由班委、辅导员考核,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由学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考核,校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学生处考核。所有考核结果应在综合测评开始前完成,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⑤因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表彰者,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2、德育素质测评减分项
①在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有效期内依次减10分、8分、6分、4分;
②当年受到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经核准减2分;
③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活动,不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或公益劳动者,按次数累计,每次减1分。
3、智育素质测评加分项
①学习竞赛的单项奖励:
国家级学习竞赛获奖者 加5分
省级学习竞赛获奖者 加4分
市级学习竞赛获奖者 加3分
校级学习竞赛获奖者 加2分
学院级学习竞赛获奖者 加1分
②学生科研单项奖励:
获国家级科研奖者 加5分
获省级科研奖者 加4分
获市级科研奖者 加3分
获校级科研奖者 加2分
获学院级科研奖者 加1分
③对公开发表论文者奖励:
在国家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加 5分
在省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加 4分
在市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加 3分
④因同一成果获奖者,按获奖的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4、体育素质测评加分项
①在体育运动比赛中获奖者加分标准:
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奖者 加5分
在省级比赛中获奖者 加4分
在市级比赛中获奖者 加3分
在学校运动会比赛中破记录者 加3分
在学校运动会比赛中获奖者 加2分
在二级学院运动会比赛中获奖者 加1分
②在文艺竞赛中获奖者加分标准:
在全国文艺竞赛中获奖者 加5分
在省级文艺竞赛中获奖者 加4分
在市级文艺竞赛中获奖者 加3分
在学校文艺竞赛中获奖者 加2分
在二级学院文艺竞赛中获奖者 加1分
③在同一竞赛中,所加分值按名次排序来计算。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加满分,其余奖项获得者加加分值的1/2分。
④因同一成果获奖者,按获奖的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负责,每学年进行一次,经过班级初评,在全班公示、审定后由二级学院汇总审核,并进行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学生综合测评的各项成绩记录在学生学年鉴定表中。
第七条 学生历次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为该生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测评程序,规范过程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