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Focus
规章制度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处  时间:2020-08-28 13:54  浏览: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安全协调与和谐,为学生们创建整洁、卫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学生公寓的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宿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贯彻服务、管理、教育三位一体的原则阵地。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要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在总务处的统一协调下,对学生公寓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以管理为保证,以教育为目的,以培养人才为根本,做到服务落实、教育落实、制度落实。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生个人和各类团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章  学生入住、退宿


第四条  为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校指定的学生公寓。

第五条  确有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家庭有固定的住址且距离学校两公里(含两公里)以内路程;

(二)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集体生活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请走读需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签字;

(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三)由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复核,总务处统一办理并备案。

第七条  学生凭住宿通知单入住公寓,应按时交纳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

第八条  学生入住由总务处负责统一分配、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具体房间,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转借学生宿舍床位。违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同学,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总务处统一调整、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十一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持相关部门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所住宿楼栋验收财产、结清水、电费、交还房间钥匙等事宜,再到总务处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离校学生退宿后还需暂住者,凭二级学院有关证明报学生处复核,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住宿手续(需交暂住押金),并按规定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水煮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接电线;不得烧水做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点蜡烛、焚烧物品等。

第十四条  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在规定地点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校内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值班室登记方能进入。

第十五条  公寓按时开、关门,公寓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由本人申请,公寓辅导员审批同意后,向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  不得在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八条 公寓内不得酗酒、行令划拳,禁止乱抛瓶罐等物,严禁滋事、打架。

第十九条  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寝室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管理员出示证件予以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区内如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辅导员、管理员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保洁员进行寝室卫生大扫除,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管理室予以登记,并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发生治安案件由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总务处负责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寓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损坏和人为破坏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员或保卫部门。


第四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要坚持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供电,坚持作息制度:每天早上6:00开门、供电,晚上23:00关门,23:15熄灯。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的一个月(按校历规定时间),实行通宵供电。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水、电表实行“一舍一表”,定量供应,超量计费制度;每个学生每月计划3吨水、8度电,超支部分费用由各寝室学生分担。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插卡式电表,每学期初将每人8度电,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1人计40度电),一次性充在电卡上,用完后自动断电,由学生自行在指定地方充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严禁私接电线,改装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私动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向管理员报修。


第五章  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零星维修由学生自行在管理员值班室登记,大型维修统一上报学校批示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维修范围:公寓区内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家具设备、房屋等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者。

第三十条    需维修项目,由学生到值班室填写“维修登记表”,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修理完好后,学生应主动到管理室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维修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留下事故隐患;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24小时内完成,紧急维修当日完成,大型维修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尽快解决。

第三十二条  人为损坏公物,经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为了便于维修工作的及时进行,总务处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进学生房间,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在借用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管理员核对信息无误后方可借用,但需及时归还。


第六章  学生公寓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所必须的用品。管好、用好、爱护公共财产,是学生和管理人员共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学校统一配置、发放。入住后管理员同学生核对寝室财产,并要求学生对财产签字认可。如有缺少,学生应立即到值班室登记,没有及时登记的,以丢失议处,责任自负,照价赔偿。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应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无论属个人使用或集体使用,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责任,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三十七条  管理员应加强管理,经常提醒学生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学生宿舍调整时,不得搬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设施等财产。

第三十八条  各类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工作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支持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干扰其工作。


第七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地面保持干净;(二)室内空气新鲜;(三)门窗洁净、明亮;(四)桌面整洁;(五)学习、生活用品定位摆放整齐;(六)窗面平整、洁净;(七)被子、枕头叠放基本符合军训要求;(八)无乱拉线(绳)现象;(九)卫生间整洁、无异味,无下水道堵塞现象;(十)阳台干净,不乱堆放杂物;(十一)墙面及房顶无乱写乱画现象,张贴内容健康、格调高雅。

第四十条    学生应维护公寓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泼水,不从窗口向外扔杂物,便后冲水。按时清扫宿舍垃圾,主动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要尊重公寓保洁员的劳动。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饲养任何宠物。

第四十二条  公共区域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

(二)厕所无污垢、无异味;

(三)洗脸间、公共开水房、洗衣间、水池、地面干净,无乱倒剩饭现象;

(四)公共场所门、窗干净明亮;

(五)房顶无蜘蛛网、公共开水房、洗衣间无灰尘等。

第四十三条  总务处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学院(部)和有关部门通报公寓卫生情况。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根据平时检查、评比成绩,结合学生住宿期间的表现,由学生处评出“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和“寝室先进个人”。每学年在学期评比的基础上,评出“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并对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学生公寓公共秩序


第四十五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全体学生必须共同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  男、女生原则上不得互串寝室,确有特殊情况要进入的,需在总务处办理进入手续,在得到管理员同意并出示相关证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9:00以后一律不接待。

第四十七条  不得在公寓内踢足球,打篮球等易损坏公物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损坏门窗玻璃等公物照价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按时休息。公寓内不得喧哗,打闹、大声播放各种音响或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寓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放杂物。自行车、摩托车一律放入车棚内。

第五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和经商,一经发现报有关职能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