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市属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属高校是指江汉大学、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各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市政府奖学金”),由武汉市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市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申请市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市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奖学金资金情况,结合市属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并报市教育局审定。
第七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市教育局审定的分配名额及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额度,负责将分配名额和资金核拨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市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市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各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市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同一学年内,获得市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高校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市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市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5日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30日前,各高校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拨的市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市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市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市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六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市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生学费及生活费等,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附:《武汉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武汉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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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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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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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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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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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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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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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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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 系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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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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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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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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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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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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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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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基层组织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