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征兵办公室征兵工作会议精神,为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我校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文理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读期间(含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策宣传、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入伍学生休学、复学、课程考核和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的学费收缴、退还、减免及补(代)偿工作。
第六条 总务处(保卫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助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体检、政审及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配合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教务处做好入伍学生报名、体检、政审、课程考核和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八条 男青年:大专、本科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大专毕业生,年龄为17至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为17至24周岁。女青年: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年龄条件以当年征兵政策为准,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学籍管理
第九条 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学校制定如下优惠措施。
(一)应征入伍的大四本科生和大三专科生,在完成学籍注册和正常缴纳学费后,可在部队通过自学完成后续的课程学习,只需提交课程作业和毕业论文(设计),或通过网上考试等形式完成课程考核,经任课教师评定合格后,准予正常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没有完成相应学分应征入伍的本科大四和专科大三学生,在定兵后可安排考试,考试合格后按第九条第(一)项执行。
(三)对因故不能正常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定兵后,可补办相应的手续,准予正常毕业。
(四)应征入伍的本科大四和专科大三学生免于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与教学相关的社会实践环节,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五)退伍复学的大学生,可以选择转专业,免于毕业实习、免修军事技能课、体育课,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办理学籍保留手续(无论入伍地为学校还是学生户口所在地,都由学生处提交材料,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保留手续),退役后继续保留学籍两年。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应在两年内回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原则上应回原专业就读,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专业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务处核准。
第十一条 对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获得的从业资格证书,可以冲抵一门公选课学分。
第十二条 对退役后回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学校批准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制。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费补偿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会同财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及时申请复学。
第五章 入伍程序
第十五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学校或者原籍报名应征的学生,均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全国征兵网上报名成功后,需到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由学生处(人民武装部)做最终审核和统计。同时将入伍学生名单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到教务处办理入伍学生的学籍异动。
第六章 复学程序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应在退役后二年内到学校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报到,申请复学。
第十八条 退役申请复学的学生,持学生处(人民武装部)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获批复学后,到财务处、总务处、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复学后的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人民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