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下发的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年级(专业或班级)实行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此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综合办主任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学生处要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发现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事实,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甲档(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乙档(经济困难学生)、和丙档(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甲档(特别困难)、乙档(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困难等级划分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甲档(特别困难学生)占15%、乙档(困难学生)占30%、丙档(一般困难学生)占55%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严重吸烟、酗酒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经常在校外餐厅就餐者;
(三)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四)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五)经常上网沉迷于网吧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请。
(一)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此表由“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六类学生之外学生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各学院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交到学生处留存;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继续申请武汉文理学院家庭困难学生信息表》。
(二)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三)(四)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三)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武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到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武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二O年九月一日
武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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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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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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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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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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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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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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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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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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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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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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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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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房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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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陈 述 申 请 认 定 理 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 主 评 议 |
推 荐 档 次 |
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陈 述 理 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乙.家庭经济困难 □ |
丙.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丁.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 定 决 定 |
学 院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各学院办公室公章)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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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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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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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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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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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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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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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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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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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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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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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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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 监护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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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六类学生之外学生填写。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