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国家、个人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学校日常医疗三条途径来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大学生在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医疗保险保费的缴纳
第四条 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缴纳,在每年9月开学时进行。其中,大学生医保参保费按医保中心规定的年度缴费标准执行。商业医疗保险协议的缴费标准,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
第三章 医保参保流程
第五条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由财务处于每年9月10日前将新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提供给学生处大学生医保负责人。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数据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第六条 参保费由财务处代收代缴,并将缴费学生信息提供给学生处。由学生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办理缴费参保登记手续。
第四章 医保保险期限
第七条 大学生参加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9月1日。新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用,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按时缴费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的,由离校学生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在校的一切医疗待遇。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其医保待遇自行终止。
第五章 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八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门诊报销相关规定
普通门诊:1.在校内医务室门诊就诊的参保学生,单次按70%比例报销医疗费,门诊费用年度支付限额600元;2.在校内医务室及外院(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混合就诊的参保学生,单次按70%比例报销医疗费,门诊费用年度支付限额500元;3.单纯在外院(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参保学生,单次按70%比例报销医疗费,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4.参保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就诊医院按《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算。
门诊重症: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中心审核办理。
住院报销:医保定点医院均可。
第十条 学生商业医疗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六章 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十一条 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大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就医需带有效证件为身份证或学生证及学校核发的校内病历本。
第十二条 因医保定点医院技术或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参保大学生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医保定点医院的转院由转出医院核准。如需转到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由大学生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需转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由大学生医保办报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三条 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在转诊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报告。医保办需在大学生入院的7个工作日内,到区社保处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大学生休学、实习、在外地学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或急诊抢救住院。应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带相应材料来学校进行报销审核。
第七章 住院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大学生住院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及个人支付标准和起付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3万元(含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转院定点医院住院费、治疗门诊重症和市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起付标准费用。
(一)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 |
200元 |
二级医院 |
400元 |
三级医院 |
800元 |
(二)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
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
二级医院 |
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
三级医院 |
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办法
市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分两部分,学生个人应承担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出院时核减。出院时因医保网络原因不能核减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出院后90日内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使用体内臵换材料或臵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交大学生医保办办理现金报销。 商业医疗保险,在办理了大学生医保减免或现金报销后,到校财务室办理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手续。
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在不同级别医院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医院转诊的,要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跨年度住院的,只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要在每年8月31日结清当年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第八章 医保基金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的项目及范围
第十七条 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检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生的医疗行为。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处将追回直接责任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四)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或武汉市如有新的医疗管理政策出台,学校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