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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文理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招生就业处  时间:2020-09-21 19:54  浏览:

 

武汉文理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做好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入学资格审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对象为我校当年录取报到的统招本科及专科学生。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学生是否具有我校统招本科或专科的入学资格。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到注册,并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学籍的,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下同),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及二级学院负责人。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校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监督检查及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及辅导员担任组员,负责具体落实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章  审查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分初步审查和集中复查两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是指在学校指定的新生报到期间审查学生的录取手续及资格是否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证件是否与录取信息一致等情况,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到入学,并注册学籍。该项工作由学校学生处牵头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有新生须按“入学须知”要求,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及个人档案到校办理手续,符合入学资格者准予报到入学。

(二)学生处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报到入学工作,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三)二级学院工作人员要仔细核对新生的证件,对照录取信息认真对比其相符情况,信息相符者可报到入学。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疑问要详细登记,暂缓为其办理手续,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进行会审。

(四)对工作人员及二级学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生处要及时核查并给予明确的答复。学生处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学校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处理。

第八条  集中复查主要从档案信息核查、高考文化成绩、高考专业成绩、体检复查及电子信息核对等方面展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此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布置,由二级学院、学生处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第九条  档案信息核查工作,主要由二级学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二级学院组织人员根据考生录取档案上的照片及信息,对照学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和学生本人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二)在新生建档工作期间,二级学院结合建档工作安排人员对照新生填写的学籍卡、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核查其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栏目是否与本人相符。

(三)二级学院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发现的问题要仔细甄别,通过考生中学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党团关系中的身份证、姓名、出生日期、身高、照片、简历等重要信息,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检查,比较报到前后填写表格字迹是否一致,与可疑新生逐一单独当面谈话等方式,形成复查结论报请学校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议处理。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新生体检工作,体检内容应包含高考体检的全部项目。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高考体检结论不符者要重点审查,将审查结论报学校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入学资格审查中,凡经学校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调查确认属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认定为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书,二级学院负责具体执行并责令其离校。教务处根据处理决定书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并在高校学籍学历平台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后方为有效。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未到学校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四条  凡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因组织不力、工作粗心、弄虚作假等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