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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作者:学生处  时间:2020-09-21 19:56  浏览: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规定许可及保证学生人身权利的范围内,通过参加合法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规、学校规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职责,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两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武汉文理学院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各有关单位的同志兼任。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做好活动情况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八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十条  统一管理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资格审查、岗位确定,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和用人单位,分别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和《武汉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审批表》,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用人单位合同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学生,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每年组织评选“勤工助学先进单位”和“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做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校外单位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凭有效证件到勤工助学中心登记,签定协议后方可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推荐给用人单位录用。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需求信息和录用条件由勤工助学中心在每学年9月通过宣传、校园网等渠道向学生公布,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勤工助学中心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推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短期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岗前自备两张1寸免冠照片,到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办理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在岗工作期间一律佩带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岗位要求准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未经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私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用工部门本岗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学生在岗工作表现,奖励优秀典型,综合通报各岗位情况,以督促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每学期应写工作总结或体会一份,用人单位应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予以鉴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二)生活简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三)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五)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中的拨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酬金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填写学生当月勤工助学内容、工作量和考核结果,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勤工助学中心审核上报,酬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管理体制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三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临时性的,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年9月中旬前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条  校内各单位设岗时须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审批表》,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情况,交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审批后列入勤工助学计划。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