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武汉文理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武汉文理学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以及武汉文理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以社团宗旨为核心,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共青团武汉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下设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及赠与或寻得赞助等方式获得活动经费,其财务活动账目由本社团财务负责人配合社团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七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经过社团管理部审查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有“武汉文理学院……”字样,社团代表学校参加或组织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共分文学艺术类、服务实践类、体育运动类三大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或以上的在校在读并有正式统招学籍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备建社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社团发起人至少两人以上有参与并主持社团活动的经历,至少两人以上具备由社团管理部认可的专业技能;
(七)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附社团简介,直观展示社团特色);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管理部在每年五月份受理成立社团申请,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且没有必要成立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借“同乡会”、“老乡会”名义成立社团的;
(六)社团章程未获得参与成立大会会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管理部负责下列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社团资料的审核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开展学生社团评比事宜;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接受学生对学生社团及各学院分团委社团管理部对社团的投诉与意见,及时展开咨询与调查,给予处理和答复;
(六)帮助社团组织、协调、开展社团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事前核查社团活动的合规性、公益性、科学性、文化性、安全性等相关情况,并给予相应的资源、指导和意见;
(七)对学生社团管理部工作进行量化评估;
(八)对外宣传我校学生社团的活动和发展状况,提供校内学生社团与其他高校社团管理部谊活动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管理部应当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年五月向社团管理部申请年度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社团管理部制定。未注册的社团将丧失招新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徽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管理部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以下活动,必须填写相关表格,并报社团管理部批准: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社团、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四)群众性集会、沙龙及讲座、报告、研讨会等活动;
(五)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
(六)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七)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公开宣传标准规范:
(一)宣传内容积极健康,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二)社团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其展板宣传的落款应按顺序具有如下内容:
主办:校团委社团管理部
承办:武汉文理学院相关社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上述活动需在活动前一周将活动情况报经社团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等信息;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管理部审查通过。社团管理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干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内部会员转干事制度,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招收干事。会员有权利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身份转换。社团不得在常规活动中剥夺非干事会员正常参与活动的权利与福利。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社长或会长正副职)必须有本社团干事经历。
第二十六条 社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补会员时,需向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需包括申请原因和增补人数,经社团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增补新会员。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三之二以上通过。社团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出席会员数不得少于有效会员的三分之二,否则决议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需遵循以下制度:
(一)社团正常的换届时间原则上是应该集中在每年五六月份,期间社团如有换届情况,须提前一周上交换届申请(注明换届时间、地点)至社团管理部;
(二)社团换届必须召开会员大会,学生社团负责人由该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管理部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也不得为社团管理部工作人员;
(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更换后,需在三天内上交社团主要负责人登记表至社团管理部;
(四)社团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其它时间更换主要负责人,需提前一周上交换届申请(注明换届时间、地点、原因)至社团管理部经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社团活动违反社团章程的,社团财务出现贪腐、衔接困难,相关财产未按活动列支违规使用的,由社团管理部认定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四)上一届学生社团相关负责人如非特殊情况不得担任下一届负责人;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条件成熟的社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本社团章程的情况下,可自行建立各部门工作细则,明确工作任务,细化相关责任。
第六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会员应每年在社团注册时申请下一年会员身份。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会员有权向社团所挂靠学院分团委社团管理部以及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社团会员会费退还细则:因社团未能及时履行其义务,会员可向社团管理部反映申请退还会费。学生社团未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有以下情形的:社团连续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举办任何活动;社团未能及时通知会员参加社团活动;社团开展活动的主题内容与社团招新时所宣传的内容相悖,或者开展的活动质量低;社团无正当理由频繁向会员收取相关经费;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私自挪用会费用于餐饮娱乐等非社团活动开销。会龄在一个月以内的全额退款;会龄在一年以内的退还一半;会龄超过一年的不再退还。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如需要变更应当在社团会员大会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社团会员大会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管理部核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武汉文理学院校、院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注消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后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会员大会意见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为更好的服务社团,鼓励社团相互竞争,多出成果,社团管理部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将对优秀的社团给予奖励,并帮助和支持其展开大型活动;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整顿,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连续两周未开展社团活动;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部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以社团为单位从事影响恶劣的商业活动;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进行整顿后仍未通过的;
(五)社团在一学期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武汉文理学院社团成立申请表
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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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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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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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介绍 (需另附详细资料) |
姓名 |
院系年级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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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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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 意见 |
签章: |
社团管理部 意见 |
签章: |
校团委意见 |
签章: |
填表时间:
附表2
社团主要负责人基本资料登记表
社团名称: 职务: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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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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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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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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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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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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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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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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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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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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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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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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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奖罚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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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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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活动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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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一年 社团活动 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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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老师 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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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社团指导老师基本资料登记表
社团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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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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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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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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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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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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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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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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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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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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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一年 社团活动 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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