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Focus
规章制度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21 20:01  浏览: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业余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校园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个人或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涉外活动、邀请讲座及报告、各种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  学生举办校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校园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学生组织举办的校园活动主管部门为学生处、校团委;院级学生组织、个人举办的校园活动主管部门为院综合办公室、院分团委。

 

第二章   大型活动

 

第五条  经过学校审批,学生组织可以在校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跨院以上的活动(称之为大型活动),学生个人不得组织上述活动。

第六条  组织大型活动,组织者须自组织活动之日起提前两周向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二)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三)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学生团体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校团委,院学生组织由院主管部门出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八条  各类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经过学校审批,学生组织可以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学生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九条  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  举办各类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应在举办之日起提前两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办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的目的、内容;

(二)举行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的时间、地点、规模、活动计划及对象;

(三)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四)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社团协会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校团委出具);

(五)财务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因举办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须在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一周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的详细情况汇报及财务收支明细表。

 

第三章  学生团体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是在校学生会领导下,由学生自愿参加,经组织考核批准成立的业余群众性学术、娱乐团体。学生团体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生团体活动内容应有利于专业学习,有利于扩大学生知识面,有利于丰富课余文化生活,有利于优化校园环境,有利于促进广大学生身心健康。其开展活动的审批程序同大型活动。

 

第四章  邀请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经审批可以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行公开的讲座、报告、演出、展览等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行上述活动。

第十六条  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邀请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二)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三)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

(四)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社团协会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校团委出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因邀请活动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五章  涉外活动及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第十八条  拟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称之为涉外活动),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校对外合作交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十九条  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组织者须报请校党委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六章  校园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校内各宣传橱窗、横幅、展板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管理。宣传内容由各单位负责,涉及商业宣传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章  责任承担与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校园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二)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武汉文理学院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处分。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各种学生校园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活动申请表

申请部门

 

活动内容(如有涉外,务必注明)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学院分团委意见

 

校团委或学院综合办公室意见

 

保卫处备案

 

备注

 

 

 

签完字后原始表活动负责人留存,电子版交对应的秘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