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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变更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6-30 14:19  浏览: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和《湖北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关键信息变更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是指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的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学籍数据库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五项内容。

第三条 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是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注册后原则上不进行关键信息变更。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招生就业处牵头组织,学院认真校对由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如有信息与招生录取名册不符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更正学籍身份信息的申请,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进行信息确认后处理。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相应的学籍关键信息:

(一)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先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的。

(三)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中任意一项内容的。

(四)以有效军人证件报考入学并以报考时的证件号码注册学籍,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的。

(五)享受了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少数民族更改为汉族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注销中国大陆户籍,申请变更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

(七)港澳台及华侨在校生申请变更为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的。

(八)学生毕业以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中任意一项的。

(九)非在校生学生本人提出的。

(十)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材料的。

(十一)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由于录取信息错误导致学籍信息错误的,学生须先向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申请变更平台中的录取信息,并获得由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原则上证明应由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邮寄到学校。

(二)学生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后,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各部门审核,交由教务处集中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通过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进行信息变更经学校审批不通过的,则维持原招生录取信息不变。

(三)学生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按批准后的信息进行学籍管理,学校不受理该生再次变更学籍信息的申请。

(四)受理时间:每年5月和12。新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不允许更改信息。在校学生未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发放学历证书。

第七条  申请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变更的学生须提供的材料:

(一)《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表中须填写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理由,详细列出证明材料目录,由学生本人签名。表中录取照片、在校照片、身份证照片分别来源于平台录取数据、新生入学后照片以及学生有效身份证照片。

(二)《关于核实 XX 同学信息修改情况的工作记录》。

(三)属于录取信息错误的,还须提供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即《在校生录取信息更正审批表》。如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有专门规定的证明格式,以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规定的格式为准。证明应署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经办人姓名、部门名称并加盖公章,附上办公联系电话。

(四)在校期间户籍姓名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变更证明应当载明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记载应当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五)在校期间户籍姓氏变更的,如果户籍变更时学生未满18 周岁,还须提供由其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的同意变更书面意见原件。

(六)在校期间户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变更的,还须提供《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按照公安部文件规定,该证明应当署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的县级公安机关联系电话。

(七)在校期间户籍民族变更的,还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当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

(八)在校期间户籍性别信息变更的,还须提供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当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

(九)学生在校期间政治面貌(党员)发生变更,须填写《学生政治面貌(党员)变更统计表》。由学校党总支审核盖章。

(十)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指导学生填写《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关于核实 XX 同学信息修改情况的工作记录》,核查学生申请变更的事由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应当到出具证明的单位或者学生原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学院核对学生的录取照片、在校照片及学生本人是否一致,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由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相关复印件材料由学校经办人签署原件已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盖经办单位公章。

(二)招生就业处负责核查学生信息变更是否涉及高考加分项目,是否影响加分资格,变更后学生是否仍然符合当年的录取条件,并提出明确意见,由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招生就业处负责入学资格复查,核对学生的录取照片、在校照片及学生本人是否一致,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否则须在核查意见中明确表述招生就业处不负责入学资格复查。

(三)教务处根据招生就业处审核结果,核对学生的录取照片、在校照片及学生本人是否一致,根据变更前后信息,在平台录取数据库、学籍数据库和学历数据库查询是否有身份证号重号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由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教务处负责留存所有向省教育厅备案的信息修改申请材料,包括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学校的核实记录等,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备查。不能留存原件的,须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学校按照谁核查,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核查、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制度,确保学籍信息变更工作内容真实、证据充分、程序到位。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不得将相关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与学生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或者造成学生个人隐私泄露的,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