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换到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未超过学校公布的人数范围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录取后已转过专业者;
(三)转专业前所在专业修读的公共必修课程有不合格者;
(四)文科考生转理科专业者,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
(五)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六)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或根据相关规定应作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者。
(八)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它专业的,含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九)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十)专升本录取学生;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专业原则上仅针对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转专业需编入下一年级。三、四年级学生一律不予转专业,学生修业年限内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四条 转专业一般在新生进校后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开学1周内办理,学生转专业事宜学校一学年办理一次。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期末,由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接收转入学生计划,确定接收学生条件和考核方式,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接收学院组织考核、筛选,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 办理转专业注意事项:
(一)学生在转专业结果的通知发布前,均应按照原所在年级专业要求参加相应活动;
(二)获批转专业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在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类型吻合的,予以承认,其他课程学分列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转专业后,对转入专业以往学期已开设的未修课程,应当通过重修方式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