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武汉文理学院校学生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为进一步明晰学生会组织的基本定位和职能,推动学生会组织规范管理、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全校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是高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六个坚持”和“三统一”的基本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将广大同学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把我校建设成武汉知名民办高校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 校学生会的管理方式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学校党政部门和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规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和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帮助和指导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积极加强本校与外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各个学生组织之间的健康平稳发展;
(五)规范学生干部管理,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更好推进学生干部转变作风,坚决抵制和克服脱离广大同学的倾向,以实际行动做好广大同学的表率,贏得广大同学的信赖;
(六)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娱活动、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学生校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条 校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作为以上两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校学生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一)凡取得武汉文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承认校学生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各学院学生会、各班委会为校学生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受学校处分者除外) ;
(二)会员有权通过校会信箱、建言献策等合理途径对校学生会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对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会员有权要求校学生会支持和保护其正当权益,校学生会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要求和意见。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三)遵守校学生会章程,执行校学生会决议,维护校学生会声誉,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校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理解并配合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校学生会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校学生会有向学校申请给予处分的权利。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三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请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治理,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学生可作为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作为特邀代表形式列席;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委员由于离任、毕业等原因不再担任学生委员会委员,则由所任职务的继任者接任学生委员会委员;由于违反国家、学校、学生会相关规定不能担任学生委员会委员,由该组织另推举人选进行差额选举增补进学生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常任代表;
(五)筹备和召开下一届学代会;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任代表会议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设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工作;
(三)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因工作需要,设置体育部、文艺部、学生部、外勤部4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制。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部长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与主席团对应。
第四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学生骨干的选拔条件:
(一)政治合格。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优秀。专业学习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合格现象,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三)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谦虚,礼貌待人,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
(四)工作能力强。有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群众基础好。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学生骨干的选拔程序:
(一)选拔报名均采取院系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报名通过后进行多种选拔考核,一般分为演讲和现场问答,选拔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更好的服务广大同学为宗旨,进行择优筛选;
(三)选拔通过后的学生骨干会在全校公示三天,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若无异议,则公布最终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经费向学校申请,可适当开展一些经学校允许的有偿服务,扩大自身经费来源,并接受有关方面的赞助,经费由学生会秘书部负责管理,必须建立清晰、完备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会负责解释。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政治面貌 |
院系 |
年级 |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 |
是否存在课业不及格情况 |
院系、班级学生工作经历 |
1 |
杨璐宁 |
共青团员 |
外国语学院 |
18级 |
12/35 |
否 |
担任18外语4班文体委员、18商务英语班文体委员、19外语6班小班 |
2 |
高宁霏 |
共青团员 |
人文艺术学院 |
18级 |
2/30 |
否 |
大一曾加入人文艺术学院外联部干事 |
3 |
陈蓉 |
共青团员 |
政法学院 |
18级 |
15/56 |
否 |
担任18级法学3班生活委员、曾任政法学院学生会学生部部长、政法学院学生会志愿者工作部部长 |
4 |
王诗语 |
共青团员 |
人文艺术学院 |
18级 |
19/57 |
否 |
大一新闻传播4班组织委员 |
5 |
李欢 |
共青团员 |
外国语学院 |
19级 |
13/38 |
否 |
班级心理委员 |
6 |
夏翰 |
共青团员 |
管理学院 |
19级 |
4/30 |
否 |
班级文艺委员 |
7 |
易浩 |
共青团员 |
机建学院 |
19级 |
6/32 |
否 |
心理委员,院心协副会长 |
8 |
余怡瑶 |
共青团员 |
管理学院 |
19级 |
2/30 |
否 |
曾任校图书管理委员会秘书部干事 |
9 |
段望波 |
共青团员 |
信计学院 |
19级 |
10/38 |
否 |
班级体育委员 |
10 |
李玉莹 |
共青团员 |
体育学院 |
19级 |
6/33 |
否 |
班级体育委员 |
11 |
章文昊 |
共青团员 |
政法学院 |
19级 |
13/40 |
否 |
政法学院学生会外勤部干事 |
12 |
欧晓蓉 |
共青团员 |
政法学院 |
19级 |
13/56 |
否 |
班级学生委员 |
13 |
易文杰 |
共青团员 |
机电学院 |
19级 |
14/31 |
否 |
班级宣传委员 |
14 |
乔文璨 |
共青团员 |
政法学院 |
19级 |
2/52 |
否 |
担任19级法学1班团支部书记兼班长 |
15 |
李千千 |
共青团员 |
人文艺术学院 |
19级 |
14/30 |
否 |
院宣传部干事,学院小班,班级宣传委员 |
16 |
张嘉曜 |
共青团员 |
信计学院 |
19级 |
17/39 |
否 |
担任班长,学院文艺部干事 |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候选人四名,由学院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同意后学院学生会选举候选人。
武汉文理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相关要求以及学校党委和省学联的批复精神,制定本次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
一、根据校党委、省学联的要求,武汉文理学院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由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二、武汉文理学院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由三人组成,由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三、凡大会正式代表均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凭代表证参选。
四、选举时,实到会正式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视为缺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五、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中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六、参与投票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如另选他人,请在选票的“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数的为无效票。填写选票应坚持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选举。要求符号准确,笔迹清楚。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七、投票前,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进行检查,投票时,按总监票人,监票人,代表座位号的顺序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收回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
八、本次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四名。监票人和计票人须为大会正式代表,经大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已被提名作为武汉文理学院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九、本办法经武汉文理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最后一批学生于10月10日报到,团委书记在北京参加团中央调训,拟于11月18日召开,已做好代表选举、上级学联和校党委请示等工作)
2、地点
大学生活动中心101室
3、代表数量
100
4、主要议程
(1)听取校领导和上级学联讲话;
(2)制定学生会章程;
(3)听取和审议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会工作报告,研究部署下一学年全校学生会工作;
(4)选举产生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5、宣传报道链接
6、现场照片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各班级推荐代表后由学生会选举产生。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得低于60%。实行差额选举。
八、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或其他有关制度文件)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会干部工作述职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据《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干部选拔、考核、培养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干部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干部述职大会由团委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生会干部述职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六条 参加人员为党委学工部负责人、校团委老师、学生代表。
第七条 每学期末,学生会应举行干部述职大会,主席团及各部部长应就自己任职以来的工作向与会人员作客观、公正的述职。
第八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3)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4)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5)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学习、生活等)。
第九条 述职的结果将作为对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九、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把学生会工作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计划之中;党委副书记分管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大型活动开展、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党委委员兼学工部部长,把团委工作纳入对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考核之中,占比为15%以上。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序号 |
类别 |
姓名 |
是否为专职团干 |
备注 |
1 |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
无 |
|
|
2 |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林子锋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