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融文汇理,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制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专业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由本人持《武汉文理学院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后方为有效。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未到学校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因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不合格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以保留学籍。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一般以五级制记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级制成绩对应百分制成绩:优对应90-100分、良对应80-89分、中对应70-79分、合格对应60-69分、不合格对应0-59分。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仍未交齐实验报告或者作业未完成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资格;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登记成绩时在标志栏注明“无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原则上应控制在30%,独立开设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平时成绩超过30%的须事先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鉴定一次。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健身活动或修读体育理论课,对认真参加锻炼或体育理论课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学年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用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的计算:以课内学时为基础,计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值。
1.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认识实习、生产(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独立设置的课程设计(含一周以上的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均以每周计1学分。
4.学生教育教学计划方案中规定的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合格者计2学分。
(二)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考试成绩(含重修成绩) |
绩点系数 |
95-100分 |
4.5 |
90-94分 |
4 |
85-89分 |
3.5 |
80-84分 |
3 |
75-79分 |
2.5 |
70-74分 |
2 |
65-69分 |
1.5 |
60-64分 |
1 |
59-0分 |
0 |
(三)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系数×学分数
(四)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试,都应当持学校颁发的考试证等有效证件,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申请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者因个人的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试者,原则上应在考前到学院填写《武汉文理学院缓考申请表》,因病者还须同时提交医院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阅卷教师登记成绩时,在标志栏注明“缓考”字样。
被批准缓考者,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结合平时成绩评定该课程总成绩,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总评成绩及格的,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补考一般不予办理缓考手续,对于无法参加补考的,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登记成绩时,在标志栏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免费补考,期末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舞弊的,无补考资格,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计算,补考及格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重修及格,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学生对课程的重修由本人自愿报名,准许学生在校期间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但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缴纳费用,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时,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其所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另选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求免听课程按下列条件和方法办理:
(一)对成绩优秀且修读课程部分时间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老师考察,学院核实,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免听;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为该课程任课教师在册学生,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二)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不得申请免听;除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学生不得以个人原因申请公共体育课程免听。
(三)每学期选课认定后两周内可办理免听手续,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免听申请表》,经学院批准,交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免听。
第二十二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有关创新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成绩档案取其最好成绩。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被录取后,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换到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未超过学校公布的人数范围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调整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的;
(三)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专升本录取学生;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并征求拟转入学院意见及考核后,对准予转专业者发给转专业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转专业一般在新生进校后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开学1周内办理。学生转专业事宜学校一学年办理一次。具体实施办法按《武汉文理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的实施细则》执行。
转专业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及学生档案中,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原成绩有效,否则无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所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成绩予以认定。学生转专业后,对转入专业以往学期已开设的未修课程,应当通过重修方式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文理学院转学校内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校长签署转出学校意见,学校办公室盖学校公章。
(二)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应费用。
(三)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招生部门印章;教务处开具已学课程《学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印章;学生所在学院开具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学生处印章。
(四)学生本人持转学材料到拟转入学校审核,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到本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等均含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四年制本科学生为6年,三年制专科学生为5年。因休学创业而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休学时间可延长至4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休学时间从该学期初开始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并认真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休学)》,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入伍及退役后的相关政策按《武汉文理学院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认真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复学)》;
(二)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方可申请复学;
(三)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在校生学籍。
第三十九条 复学的学生均编入原专业的后续年级,当后续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未满不予办理复学手续。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升级、试读、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个学年的课程,并获得该学年应获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准予升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于每学年末对学生所获学分进行核查,并公布未达到升级要求的学生名单,给予成绩预警。对于受到成绩预警的学生,经过学期初补考后,所获得的学分仍低于升级学分要求的,转入跟班试读。跟班试读一年后,每学年所获学分均达到应获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自动解除跟班试读;仍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予以留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留级后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四条 跟班试读办理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在补考后对未达到升级学分要求的学生下发《跟班试读通知单》(一式两联),并附学生的成绩单;
(二)各学院将下发的《跟班试读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后的回执交教务处存档,《跟班试读通知单》及成绩单由学生本人保存;
(三)跟班试读一年后,如学生每学年所获学分均达到应获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自动解除跟班试读。
第四十五条 留级办理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在补考后对已跟班试读一年、但每学年所获学分仍未达到应获学分三分之二的学生下发《拟留级通知单》(一式两联),并附学生的成绩单;
(二)各学院将下发的《拟留级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后的回执交教务处存档,《拟留级通知单》及成绩单由学生本人保存;
(三)《拟留级通知单》确认无误后,教务处下发正式的《留级通知单》。学生在接到《留级通知单》三天内,到指定的班级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留级的学生原已修课程与留级后课程相同,原成绩有效。凡不符合留级后所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四)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留级手续的学生,教务处向各学院下发《拟退学处理通知》,各学院确认后,学校视为其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留级的,学校予以留级。留级导致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予以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又不符合持续休学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当留级而不愿留级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退学)》,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日。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正式批准之日起10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二)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的,学校保卫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
(三)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按《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提前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按要求向学校申请未合格课程的重修,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考核全部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实习不及格的,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证明,学生返校提交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后认定为合格。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达不到毕业学分要求者,可作结业或延长学制处理。学生申请延长学制的时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并按在校生标准缴纳学籍注册费。申请延长学制的手续在毕业当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无延长学制申请的统一学历注册为结业。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对获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时,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后不能补发原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公开发布遗失声明,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一经办理完成,则原证书失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