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业
与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配合实施国家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做好学校应征入伍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具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籍的在校生入伍,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具体手续按照《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出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
第三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退回者,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者,学校不予办理复学。
第四条 退役复学者,在不违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前提下,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按照《武汉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履行转专业手续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章 学业管理
第五条 在校生或新生入伍,服役期满复学者,按《国家士兵安置条例》,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含入伍前此类课程已修读但不及格申请重修的),复学时向教务处提交《武汉文理学院退伍复学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办理免修手续,免修成绩按90分计。
第六条 复学时因不可抗力因素错过学期补考、重修者,可随下学年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和重修。
第七条 因国家需要,延迟退伍复学者,需在学期初出具部队延迟退伍的函,在教务处办理复学备案手续后,由学院协助学生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并对学生当前学期课程进行指导。延迟退伍期间,学生在部队自学课程,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作业完成情况,给予平时成绩。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后,正常参加学期期末考试。
第八条 学生入伍经历可视为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成绩按90分计。
第九条 于毕业当年3月份参军入伍者,若有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入伍前统一组织一次课程补考。所修读专业各科成绩全部合格者,毕业论文(设计)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指导教师,通过网络指导方式进行指导和答辩。
第三章 毕业、学位管理
第十条 入伍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具体程序参照《武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武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武装部、招生就业处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